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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商卡(借记卡)章程(2013年版)

第一条  商卡(借记卡)是浙商银行(以下称本行)发行的,在其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及自助终端渠道和跨行联网机构、ATM机及自助终端、特约单位等渠道使用,实时扣账的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磁条卡和芯片(IC)卡,其中芯片卡包括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二条  商卡(借记卡)是银联标准卡,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联网终端上使用,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等功能。

第三条  商卡(借记卡)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申办该卡,无需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单位、个人,均可向本行申领商卡(借记卡)。16周岁以下公民申领商卡(借记卡),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办理。单位申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2)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在有关部门合法登记并注册;(3)在本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4)指定对应持卡人。

第五条  申领人申办商卡(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发起申请,申请时所填要素必须真实准确,经本行审查后,开立卡账户。

第六条  商卡(借记卡)持卡人可申请开通芯片卡的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不挂失、不计息、不提现,余额上限遵循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  商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应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如遗忘可持商卡(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商卡(借记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电子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自助挂失,书面挂失即时生效,自助挂失受理成功后生效。自助挂失后,持卡人必须及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商卡(借记卡)因损坏、变形或记录消失等原因需要换卡时,持卡人应持受损商卡(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换卡手续。办理时,持卡人应按本行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商卡(借记卡)时,可持商卡(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一条  商卡(借记卡)使用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商卡(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申请换领新卡。商卡(借记卡)过期即失效并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申领人或持卡人申领或换领商卡(借记卡)须支付卡片工本费,并按年支付管理费。持卡人办理异地存取、转账及挂失等业务,需按本行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商卡(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持商卡(借记卡)办理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业务。商卡(借记卡)账户内(电子现金账户除外)的各项存款按本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商卡(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现金存取(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等,若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本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向本行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有权向本行查询核对。持卡人有权享受本行提供的理财差别服务。

   (三)商卡(借记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持卡人在ATM机上存取现金、转账或在特约单位POS机等自助终端上办理消费、转账业务时,必须遵守本行的有关规定。

   (四)商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申领人在领卡时必须设置密码。

   (五)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如有变更,须及时、据实地向本行提出修改,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商卡(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卡片。

   (七)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如因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商卡(借记卡)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行权利和义务:

   (一)本行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本行必须及时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时,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商卡(借记卡)。

   (四)对虚假挂失及伪造商卡(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商卡(借记卡)、冒用他人商卡(借记卡)等诈骗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生效前进行公告,并报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费标准调整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3615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