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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信用卡已提交,为保证办卡安全,我行会通过电话95527与您核实资料,感谢您的信任和配合!您在收到卡片后,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浙商银行网点激活,激活时若提供相关资信证明材料,满足条件即可立即提额!详询95527或我行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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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先交易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是否带有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片卡和带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指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透支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支出和透支扣收等。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取现、透支转账支出的信用卡交易。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预借现金、费用、利息,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并在当期的对账单上列示。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超限费”指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芯片卡应用功能,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不挂失、不计息,余额上限遵循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圈存”是指增加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的交易过程。
“圈提”是指减少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至零的交易过程。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4周岁(含)的个人申领附属卡。
第七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附属卡项下所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使用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第十四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五条 信用卡设有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若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的,应在卡片到期前两个月通知发卡银行,否则视为申请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发卡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换发新卡时,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终止合作),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视情况根据持卡人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
第十六条 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用等情形的,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27)、网上银行(网址:www.czbank.com)、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如需补办新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产生的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持卡人拒绝或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
信用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发卡银行调查。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重置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持卡人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的,发卡银行将按规定时间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正常还款,还款顺序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逾期1~90日(含)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二十四条 主卡持卡人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销户申请,应清偿该账户全部交易款项、利息、费用等欠款,并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结清销户手续。发卡银行对已收的卡片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五章 发卡银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资料,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等情况,并在业务范围内索取、留存申请人资料,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有权处理、转让发卡银行拥有的债权。发卡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但发卡银行应对申请资料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故意泄露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风险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可通过发卡银行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人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或暂停持卡人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第二十九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人的各项权利;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以及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有交易、利息、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利息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通过电子账单、微信账单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发卡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但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户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应当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等发卡银行渠道办理挂失。
第四十一条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及导致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卡,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否则,除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发卡银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透支取现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每月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须立即通知发卡银行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协议和发卡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通过营业网点或浙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结清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结清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发卡银行发布的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浙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 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 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就申领使用信用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 申领
(一) 甲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二)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授权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下同) 提供给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甲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于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担保审核、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事项。乙方承诺对收集和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三) 乙方基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的目的,或为追索甲方未清偿欠款的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提供给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乙方合作的催收机构、乙方合作的服务及外包机构等第三方;甲方了解并知悉,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如甲方不同意向乙方及上述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将及时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甲方因此将无法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四) 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和营销信息等服务信息;同意乙方进行其他产品服务和销售时使用甲方个人信息。
如甲方不同意接收上述服务信息或不同意乙方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将及时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甲方因此将无法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五)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信用卡,并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六) 甲方主卡申领人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甲方与其附属卡申领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每张附属卡分别核定信用额度,甲方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全部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信用额度。
(七) 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八) 甲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0,甲方需通过主账户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二、使用
(一) 乙方将在《浙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 等相关资料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乙方网站(www.czbank.com) 及营业网点公布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二) 甲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及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甲方设置密码时应避免使用易破译(如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 的数字。
(三) 甲方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签名、指纹等方式) ,通过乙方验证程序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 、指纹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四) 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1000元(含) 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交易时不进行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 、指纹等验证方式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五) 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用等情形的,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甲方可按照乙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产生的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调查,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
(六) 甲方经乙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或其他业务,须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七)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甲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乙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八) 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送达。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 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 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十)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十一) 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期满,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甲方换发新卡,如甲方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需在卡片到期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 ,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 等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视情况根据甲方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甲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自动适应新卡。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十二) 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有权停用甲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有权停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信用卡,有权通过公告、信函、司法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有权委托催收机构向甲方催收,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由甲方承担。
(十三)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或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及《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第二条第2款、第二条第8款、第四条第7款、第六条第3款;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6.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7.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
三、账户管理
(一) 甲方使用信用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二) 甲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均计入甲方主卡账户。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除外) 。甲方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
(三) 甲方在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
(四) 乙方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甲方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 ,或暂停甲方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除外) ,并按约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 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对甲方信用卡信用额度调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会及时将甲方的信用额度调整至原有额度。同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甲方的信用卡账户。甲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用卡资格。
(五) 甲方申请办理账户结清销户手续,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包括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 ;乙方受理甲方账户结清销户申请45日后,在甲方偿还账户全部欠款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销户手续。乙方对已收的卡片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四、利息和费用
(一) 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产生的透支金额,由乙方在甲方主卡账户内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二)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 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含透支取现和透支转账支出) 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到期还款日以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 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三) 甲方预借现金(含透支取现和透支转账支出) 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
(四) 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五) 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滞纳金。
(六) 乙方对甲方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甲方提取时需支付溢交款取现手续费。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七) 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乙方网站www.czxbank.com及营业网点) 承担各类费用;乙方费用项目和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即应按照新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五、对账
(一) 甲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利息或欠款未还时,乙方将通过电子账单、微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按月为甲方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时,甲方同意乙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二) 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甲方在账单日(在寄出信用卡时的信函上列明) 后10日内仍未收到乙方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及相关费用。
(三) 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15日内要求乙方核实,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协助乙方核实, 否则视同甲方认可全部交易。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六、还款
(一) 人民币账户欠款,甲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甲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二) 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乙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逾期1~90日(含) 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日(含) 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四)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停止甲方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从甲方在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甲方违约信息在乙方网站(www.czbank.com) 或其它媒体上公布等措施。
七、其他
(一)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浙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 领用协议》、《浙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权益和服务规则等信用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按规定公告后施行,上述调整后内容均适用本协议,无需再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又不终止相关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三) 本协议经甲方在《浙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信用卡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浙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甲方填写的《浙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浙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浙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等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公布在后的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四) 乙方服务热线电话:95527。乙方公告方式:浙商银行网站(www.czbank.com) 或浙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免责条款及加粗部分内容,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