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商银行信用卡家装分期业务合同
尊敬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您)在浙商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通过点击“确认”或“勾选”等方式接受本合同或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签字确认接受本合同,即表示您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
如您对浙商银行提供的产品、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敬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营业网点,也可拨打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同还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贷款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浙商银行”)
第一条 分期息费
1.分期利息。借款人办理分期成功以后,按照约定以等本等息方式还款,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乘以分期利率,每期应还利息等于分期利息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利息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取整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利率=分期利率/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利息计入借款人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每笔分期交易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规定,通过计算月度内含报酬率IRR后年化而得,并不用于分期利息计算,分期利息计算方式及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应以本条第1款第1段约定为准。
内含报酬率计算公式:
由此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仅供参考,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导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值存在差异。
2.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人可以申请全额提前还款,但不得申请部分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按照全部剩余未分摊本金(未分摊到账单的剩余分期本金)的______%收取。
3.借款人未按账单及时偿还分期本金及利息,应按《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等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4.借款人可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浙商银行指定的渠道查询分期利息的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 基本规定
1.本合同所指信用卡家装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家装分期”),是借款人因家庭住宅装修需要,向浙商银行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额度,用于在指定类型商户支付装修相关费用,浙商银行核准后向借款人发放专用分期卡(以下简称“分期卡”),借款人依据约定使用分期卡消费完成分期交易,或依据借款人的申请由浙商银行完成分期交易并同步将交易相应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商户收款账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浙商银行依据约定期限将资金分摊到各期账单,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的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
2.本合同所指的分期卡是指由浙商银行发行的用于装修分期的人民币信用卡,分期卡不支持办理附属卡。
3.本合同所指分期本金是指借款人使用分期卡消费完成分期的实际交易金额或者借款人授权浙商银行向指定账户划付的资金总额。
4.本业务以一个信用卡账单期为分期期数中的一期,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使用专项分期额度所产生的每笔分期交易本金为分期本金,借款人以等额支付方式归还分期本金,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从最近一期的账单日开始扣款入账,在信用卡账单中列示,计入当期账单最低应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除以分期期数,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5.借款人以等额支付方式支付分期利息,分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乘以分期利率。每期应还利息等于分期利息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利息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取整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利息计入借款人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
6.借款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还分期利息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应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否则,借款人应按《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等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形成超额存款的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摊销)分期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业务申请
1.借款人自愿向浙商银行申请家装分期业务,并如实填写《浙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借款人也可通过浙商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申请家装分期业务,并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2.浙商银行有权依据借款人申请时资信状况、消费用途,以及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情况等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分期额度。该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随每期还款而恢复。借款人如发生个人资信、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浙商银行保留调整、取消分期额度以及最终发放分期资金的权利。
3.浙商银行审批同意后,为借款人核发分期卡 (默认虚拟卡,借款人可选择寄送实体卡片),并授予专项分期额度用于购买住宅装修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一经申请成功,借款人不得申请撤销。借款人使用该信用卡账户分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
4.借款人《申请表》填写的分期资金金额或通过浙商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填写的分期资金金额与浙商银行最终审批核定的额度不一致时,以浙商银行最终审批核定额度为准。
第四条 额度支用
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分期利率、分期发放日期等要素以《浙商银行信用卡家装分期业务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记载为准。明细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浙商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在专项分期额度有效期内申请并完成分期交易,额度有效期满不得再申请使用。
3.借款人向浙商银行提交《浙商银行家装分期业务额度支用申请表》,浙商银行进行放款审核,具体支用时点、支用次数及支用额度由浙商银行根据借款人装修房屋进度、累计支用额度、用信方式等实际情况决定。
4.家装分期业务存在以下两种分期支付方式:(1)浙商银行根据最终审批核定的支用额度对分期卡提供可用额度后,借款人持分期卡在指定类型商户消费后完成分期;(2)浙商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完成分期交易并同步将交易相应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商户收款账户。
5.如借款人使用分期卡消费完成分期交易的,即便借款人在分期卡项下有其他额度或溢缴款,该交易满足以下条件即视为借款人同意该交易优先使用本专项分期额度进行支付,浙商银行系统根据审批核准的分期期数、分期利率进行分期,并收取分期利息。分期交易成功后,不可撤销:
(1)借款人持分期卡在浙商银行指定类型商户消费。指定类型商户由浙商银行根据家装分期业务规则,依据交易商户收单行设置的商户类型自动判定。如因商户自身问题造成无法交易等情况,借款人应与商户协商解决。浙商银行可视市场及风险情况调整指定商户类型范围,并经浙商银行官方网站(www.czbank.com,下同)(首页-个人服务-信用卡)等渠道公布后生效。
(2)分期消费交易为人民币消费交易,分期卡单笔消费本金达到300元,且不超过本专项分期额度剩余可用额度。
6.如借款人申请浙商银行完成分期交易的,则由浙商银行将交易相应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商户收款账户,同时浙商银行将按最终核准的支用额度及分期期数对借款人分期卡账户进行分期入账。
7. 在发生退货时:如借款人使用分期卡消费完成分期交易的,办理分期成功后,原始消费交易若发生全额退货且分期已分摊完毕或发生部分退货,则退货金额作为还款入账,不影响原分期业务;若发生全额退货且分期未分摊完毕,则浙商银行将撤销该笔分期交易,但已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如借款人申请浙商银行完成分期交易的,一旦浙商银行将交易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商户收款账户,无论是否发生退货,均不影响该分期业务。
8.借款人如分多次支用专项分期额度,每次支用的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将单独计算并相加计入该期账单中。
9.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浙商银行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
(1)借款人未根据浙商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且未办妥相关手续的;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首付款及其他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尚未付清的;
(3)借款人出现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10.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浙商银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浙商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分期资金、调整剩余专项分期额度(如有)。浙商银行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浙商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时,浙商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浙商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时,其归还的款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由浙商银行确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向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或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提前还款一经申请成功将不可撤销,浙商银行终止借款人分期后,将剩余分期本金一次性计入借款人当期账单最低应还款额,借款人须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并按约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且已支付利息不予退还。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及承诺
1.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浙商银行: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查询、打印、保留、使用借款人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必要信用信息,用于审核信用卡担保、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信用卡相关的其他事项;
(3)从借款人专项分期信用卡账户将分期资金划入分期商户结算账户;在借款人专项分期业务结清一年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时,代借款人进行专项分期信用卡的销卡、销户操作。浙商银行进行上述操作时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同意并接受浙商银行上述操作结果。
2.借款人承诺:
(1)因购买家装商品或服务与分期商户发生的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2)因借款人个人原因导致分期卡内资金发生损失,借款人不可因此免除本合同下还款责任;
(3)申请的分期资金仅限用于购买申请时所填写装修地址房屋的装修商品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不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不得透支取现、透支转账、办理各类投资理财类业务。
(4)按时足额归还分期本金、支付分期利息及其他相关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5)配合浙商银行开展住宅装修的实地勘查工作;
(6)按浙商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按约定将相关材料交浙商银行留存至借款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
(7)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浙商银行。
(8)借款人预留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为浙商银行债务催收通知及涉诉后司法机关的诉讼、执行文书送达的确切地址/联系电话。浙商银行或司法机关向上述地址/联系电话发送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的,即视为送达。如借款人变更、弃用、停用地址/联系电话而未及时书面告知浙商银行,浙商银行或司法机关按原地址/联系电话发送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七条 共同还款人承诺
1.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填写的《申请表》或通过浙商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填写的申请信息、签订的《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商银行信用卡家装分期业务合同》以及该分期付款项下的各类凭证和其他法律性文件所形成的分期付款债务合法有效性予以认可,并对上述分期付款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共同还款人的还款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分期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浙商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3.浙商银行有权直接从共同还款人在浙商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无需另行征得共同还款人同意。
4.共同还款人同意并授权浙商银行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保留并报送开展信用卡分期业务所必须的共同还款人相关资信信息。
5.除上述承诺外,共同还款人同意本合同对于借款人的要求及相关约束同时适用于共同还款人。
6.共同还款人的共同还款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1)浙商银行授予借款人分期额度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分期额度购买商品或服务;
(2)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
(3)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与浙商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发生其他影响浙商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形;
(5)借款人向浙商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6)发生浙商银行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
(7)浙商银行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与分期商户就本合同项下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借款人偿还债务的;
(8)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2.借款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浙商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有权提前收回分期本金或收回信用卡分期额度。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浙商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借款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分期利息、浙商银行依约代交保险费、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管费、处置费、公告费、律师费、过户费等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浙商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2)借款人未按《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偿还分期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浙商银行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借款人刑事责任;
(3)有权宣布借款人与浙商银行各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增信措施。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合同各条款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借款人如需办理信用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浙商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浙商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2.浙商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或浙商银行官方网站公示。浙商银行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标准,并依此收取费用。浙商银行调整服务价格,借款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3.对于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授权浙商银行处理(包括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金融信息的具体约定,以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申请时签署的《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书》《个人金融信息处理授权书》《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处理授权书》(具体名字以签署时为准)约定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浙商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处理。
5.浙商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业务发展、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或官方网站等渠道在变更内容生效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请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时关注浙商银行的公告,浙商银行将视情况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借款人不同意的,可在变更内容生效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并受约束。
6.本合同通过线上电子方式签署的,本合同自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电子签名后生效。本合同通过线下纸质方式签署的,本合同自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纸质合同一式 / 份,双方各执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借款人如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致电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
借款人/共同还款人: 贷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