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自动分期服务协议
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现与浙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办理信用卡消费自动分期(以下简称“自动分期”)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浙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的全部条款。
2、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或由其他合法机构为甲方债务提供担保。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用于办理保险(担保)事宜。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3、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消费自动分期业务。在乙方授予甲方的信用卡额度内,当甲方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已撤销或冲正的除外)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时,乙方自动为甲方办理分期还款业务,分期本金及手续费根据账单按月摊还。
4、甲方可通过乙方微信银行(通过微信关注“浙商银行”微信服务号czbank95527)或乙方指定的其他途径进入业务办理平台,自主选择分期方案或由乙方根据具体产品制定分期方案,分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期数及相应的手续费率等,具体方案以甲方最终选择为准。
5、消费自动分期信用卡采用固定账单日,实际账单日以甲方收到卡片时卡函显示或乙方官方渠道显示为准,不支持甲方更改账单日。消费自动分期业务生效后,申请金额及分期总手续费即从甲方授信额度中一次性冻结。每一期分摊金额从甲方最近一期的账单日开始扣款入账,之后每个账单日扣款入账一次,直至分期待摊金额分摊完毕。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到分位,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6、消费自动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甲方申请提前还款的,须一次性将所剩余未还本金全部偿还,同时乙方将加收一期手续费。
7、与原始交易发生在同期账单内的退货金额,扣减当期账单周期相应金额自动分期本金,如当期自动分期本金减去退货金额小于自动分期的起始金额,则当期不再进行自动分期。若发生跨账单周期的退货交易,即原始交易与退货交易不发生在同期账单,则退货作为还款入账处理,不扣减当期或下期自动分期本金。
8、消费自动分期办理成功后,不允许持卡人申请撤销。
9、如甲方分期信用卡账户出现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卡片停用、甲方逾期还款或出现其他风险情况,乙方可主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并要求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等欠款。
10、甲方知悉并理解在甲方债务存在保险(担保)的情况下,如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信用卡账户下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以要求保险(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甲方债务。代偿后乙方可以根据与保险(担保)公司的约定,将乙方对甲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保险(担保)公司。甲方承诺知悉并同意乙方的上述转让行为,并且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11、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账户发生逾期后,即使保险(担保)公司代偿,甲方的债务并不免除。甲方仍有义务按照《章程》、《领用协议》及本服务协议的约定还款。如果甲方还款时,保险(担保)公司已经代偿,则乙方有权独立或接受保险(担保)公司的委托,将甲方的还款资金扣缴至乙方或保险(担保)公司相关账户,以偿还保险(担保)公司的债务。乙方的上述行为无需经过甲方另行授权。
12、甲方知悉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将债权转让给保险(担保)公司,乙方均有权依据《章程》及《领用协议》的约定,或接受保险(担保)公司的委托向甲方催收欠款;保险(担保)公司代偿甲方债务后,可以代位取得乙方上述催收权利。乙方或保险(担保)公司的上述行为无需经过甲方另行授权。
13、甲方确认申请自动分期业务时的所有操作,均构成乙方执行相关交易或操作的明确指令。经乙方审核后执行的指令,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本协议系对《章程》及《领用协议》的有效补充。本协议内容与章程及领用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章程及领用协议约定为准。
15、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协议内容做出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在乙方官方网站(www.czbank.com)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对相关修改有异议的,可在相关修改生效前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咨询或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本项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相关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