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e消费”业务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浙商银行“e消费”业务,您填写的申请信息及页面勾选的领用协议、章程为业务的合同约定,请仔细阅读上述条款,知晓并充分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为让您更清楚地了解,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1.业务情况
您选择的业务品种为浙商银行“e消费”业务。该业务是本行向您一次性发放的,用于满足个人及家庭明确的消费用途,并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手续费)的个人消费类分期产品。本产品使用独立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进行业务核算。该账户不具备透支消费、透支取现等其他功能。
2.还款约定
(1)该产品账单日为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该月18日,即每月5日会重新计算包括违约金、罚息在内的本月应还款额(可能大于约定的每期计划还款额),该月18日前应还清当期全部账单金额。
(2)您应于到期还款日每月18日最迟17:00前,将足额还款资金存入该信用卡账户,或存入足额还款资金到该卡绑定还款的借记账户,系统将进行自动扣款。
3.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请拨打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或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剩余本金。该产品不能部分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一经申请成功不可撤回,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如您选择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需按剩余未分摊本金的3%向浙商银行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其余还款方式无违约金。
4.其他约定
(1)如您未能在还款日按期足额归还的,您须按账单总金额支付自账单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
(2)发生逾期后,本行将根据监管要求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逾期记录。
(3)连续逾期__3__期以上(含)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根据约定,本行有权终止分期业务,您须在下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未还本金、利息(含透支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若有)。
(4)发生逾期且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本行有权根据约定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特别提示
(您可自行下载手机银行激活卡片,可自行通过手机银行查得卡号。本行不再告知卡号)账单信息将通过信用卡电子账单、短信形式推送,您也可通过本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若本告知书与本行系统记载有差异,以本行系统记载为准,本告知书由您在申请页面勾选后生效。
------------------如您已知晓并认可以上内容,请您确认--------------------------
贵行客户经理已提请本人注意对上述告知书各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本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告知书所有条款,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